(2015)茌刑初字第113號
——山東省茌平縣人民法院(2015-10-30)
(2015)茌刑初字第113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茌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甲,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于山東省茌平縣,漢族,大學文化。因涉嫌犯玩忽職守罪于2015年6月8日被茌平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同日由山東省茌平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2015年9月11日被山東省茌平縣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同日由山東省茌平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山東省茌平縣人民檢察院以茌檢公刑訴(2015)1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甲犯玩忽職守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茌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成汝慶、張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甲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茌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甲在擔任茌平縣××科長期間,在負責G309德聊至博平段大修工程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未認真履行對公路施工工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未能及時發(fā)現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致使其轄區(qū)內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的嚴重后果。事故情況具體如下:2014年5月27日22時許左右,崔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駛入本應封閉的施工路段內,因施工作業(yè)區(qū)內未設置夜間禁行警示標志,致使摩托車撞上施工挖起的瀝青堆,造成摩托車駕駛人崔某、摩托車乘車人溫星二人當場死亡。
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宣讀了被告人戶籍證明、聊城市×局茌平×局組織機構代碼證、茌平×局科室人員調整公示、茌平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作出的關于G309溫陳事故責任認定情況說明等書證,證人范某、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甲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被告人劉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無異議。但認為:1、施工單位施工前沒有走正式的書面材料報備程序,其通過報紙公告和聽局領導人說過有此工程,具體施工開始日期不知道;2、施工單位是市級單位,為茌平修路做貢獻,其不好意思嚴加管理;3、事故的發(fā)生不是其一人能夠控制;4、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好。綜上,請求法庭免予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甲在擔任茌平縣××科長期間,在負責G309德聊至博平段大修工程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過程中,違反工作制度,未認真履行對公路施工工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未能及時發(fā)現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致使其轄區(qū)內于2014年5月27日22時許左右,發(fā)生一起一輛普通二輪摩托車駛入半封閉的施工路段,因道路施工單位未在施工作業(yè)區(qū)內設置夜間禁行警示標志,致使摩托車撞上施工挖起的瀝青堆,造成摩托車駕駛人崔某和乘車人溫星二人當場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
另查明,道路施工單位聊城市公路工程總公司項目部負責人范某在工程施工前向茌平縣×局姜某某局長口頭報備。施工單位通過報刊發(fā)布路段施工和禁行信息,在施工路段起點和終點設置禁行公告和標志,施工路段中間隔離帶多個小口未完全封閉。事故發(fā)生后,施工單位已與二受害人家屬就事故賠償達成協議并已實際履行完畢。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書證
1、戶籍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茌平×局科室人員調整公示、補充說明證實,事故發(fā)生時劉某甲系茌平×局安全生產科科長。
2、茌平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作出的《關于對2014年5月27日G309溫陳事故責任認定的情況說明》,確定該起事故的安全生產責任部門是聊城市×局和茌平縣×局。
3、《山東省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guī)定》、《山東省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證實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工作。
4、發(fā)布在2014年5月23日《大眾日報》上的公告復印件證實被告人劉某甲應該知道工程開始施工的具體時間。
5、山東省交通運輸廳、山東省財政廳發(fā)布的通知、合同書;公路工程組織審批表;交通安全組織方案;交通安全照片檔案,證實聊城市公路工程總公司承保了G309大修工程,制定了安全組織方案,并按照方案進行了安全設置。
6、2015年5月26日、6月10日、7月8日、7月13日、10月14日的公路安全治安檢查記錄,證實5月26日的檢查記錄系劉某甲偽造,事故前其未到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治安檢查。
7、茌平縣第二人民醫(yī)院急救中心出車記錄、茌平縣第二人民醫(y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斷書,證實事故致崔某、溫星二人死亡。
8、協議書、收款收據、二被害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戶籍證明、死亡注銷證明等,證實事故施工單位賠償了二被害人家屬64萬元,現金已經過付完畢。
(二)證人證言
1、范某、徐某證言證實,范某在工程施工前曾向茌平縣×局負責人姜某某口頭報備,施工路段北半幅應完全封閉,但考慮到周圍老百姓的具體生活習慣和需求,只在路段起點和終點設置了禁行公告和裝置,路段中間隔離帶小口未完全封閉,施工現場未設置夜間禁行警示標志,事故前劉某甲未到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及事故發(fā)生后對受害人家屬進行了賠償。
2、刁某、劉某乙證言證實,茌平縣×局對G309線德聊至博平段大修工程第二合同段的施工安全有屬地監(jiān)督管理職責及事故發(fā)生后對受害人家屬進行賠償的情況。
3、劉某丙證言證實,案發(fā)當晚,茌平縣第二人民醫(yī)院急診科前往事故現場出診,發(fā)現摩托車撞到瀝青堆的車禍致一男一女死亡。
4、謝某、王某某、時某證言證實,事故發(fā)生在一公路施工路段現場,致一男一女死亡。事發(fā)施工路段未完全封閉,施工作業(yè)區(qū)前未設置夜間禁行標志和防護裝置,存在安全隱患。
5、王某甲證言證實,事故發(fā)生后,施工方與二受害人家屬達成協議,進行了賠償。
(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劉某甲供述了事故發(fā)生經過,該供述與上述證據證明的內容基本一致。
上述證據均經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核實,合議庭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致使其轄區(qū)內發(fā)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劉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且工程施工方對受害人均已全部賠償;同時對被告人劉某甲當庭所持請求免予刑罰的辯護意見,公訴機關表示事故發(fā)生多因一果,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可以考慮免予刑事處罰。綜觀全案情節(jié),被告人劉某甲屬過失犯罪,犯罪情節(jié)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甲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林 明
審 判 員 閆 博
人民陪審員 白 曉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畢少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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