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刑一初字第235號
——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法院(2015-6-23)
(2015)沂刑一初字第235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4年2月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山東省沂水縣人,農(nóng)民,住沂水縣四十里堡鎮(zhèn)。2014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qū),現(xiàn)在家。
被告人趙某,男,1993年11月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山東省沂水縣人,農(nóng)民,住沂水縣四十里堡鎮(zhèn)。2014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qū)彛F(xiàn)在家。
被告人韓某某,男,1993年1月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山東省沂水縣人,農(nóng)民,住沂水縣四十里堡鎮(zhèn)。2015年2月2日被取保候?qū),現(xiàn)在家。
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檢察院以沂檢公刑訴(2015)第2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趙某、韓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6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沂水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朱文秀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趙某、韓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1時許,被告人劉某某、趙某、韓某某與沂水縣怡康足道店同事許傳喜(另案處理),因?qū)Φ皆摰晗M的沂水縣鑫某路肖金偉、沂水縣泉莊鎮(zhèn)黃崖村王長軍、沂水縣錦繡花園紀長勝言語不滿,趁三人離店之機,在店門前采用拳打腳踢、持棍毆打的方式毆打三人,致肖金偉、王長軍多處軟組織擦挫傷,構(gòu)成輕微傷。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趙某、韓某某主動投案,雙方已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諒解協(xié)議。
上述事實,三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視聽資料、鑒定意見、被害人肖金偉等人的陳述、證人紀長勝等人的證言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趙某、韓某某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其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在案發(fā)后均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鑒于三被告人均系初犯,歸案后及庭審中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積極賠償受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故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適用緩刑。但三被告人應到其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矯正。在此期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和管理,積極參加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诒景傅姆缸锸聦、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有關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趙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韓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三被告人的緩刑考驗期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王 麗
審判員 張敬花
審判員 趙金武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于海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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