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刑一初字第189號
——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法院(2015-7-1)
(2015)沂刑一初字第189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某,男,1972年3月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山東省沂水縣人,農民,住沂水縣馬站鎮(zhèn)。1987年11月12日因犯流氓罪、故意傷害被臨沂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2003年因減刑被提前釋放)。2015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取保候審,現在家。
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檢察院以沂檢公刑訴(2015)2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受理后,決定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沂水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朱文秀出庭法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12日10時30分許,被告人黃某某駕駛魯Q4P156號小型轎車緊貼路沿石車頭南尾北停放于沂水縣馬站鎮(zhèn)宇泰服裝超市門口路段西側時,開車門倒煙灰過程中,因觀察不周,與沿省道227線由北向南行駛沂水縣沙溝鎮(zhèn)九嶺坡村王新亮駕駛的電動車刮撞,致王新亮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于2014年12月15日死亡。經事故原因分析認定,被告人黃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某駕車逃逸,后于2015年1月9日到沂水交警大隊自動投案。雙方已達成賠償諒解協(xié)議。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現場勘查筆錄,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人劉紅兵等人的證言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在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量刑時可酌情考慮。鑒于其案發(fā)后具有自首情節(jié),并積極賠償受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取得了受害人親屬的諒解,故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適用緩刑。但被告人黃某某應到其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矯正。在此期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和管理,積極參加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诒景傅姆缸锸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有關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 麗
審 判 員 趙金武
人民陪審員 高法紅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書 記 員 于海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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