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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沭刑初字第314號

    ——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法院(2015-9-18)



    (2015)沭刑初字第314號
    公訴機關(guān)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姜某,男。2014年7月14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qū)彛?015年8月20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臨沭縣看守所。
    辯護人李南軍,山東嘉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孟某某,男。2014年7月14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qū)彛?015年8月20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臨沭縣看守所。
    辯護人李敬道,山東百正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辯護人姚煥樹,山東圖文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徐某,男。2014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qū)彛?015年8月20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臨沭縣看守所。
    被告人劉某,男。2014年7月14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qū)彛?015年8月20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臨沭縣看守所。
    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檢察院以沭檢刑刑訴(2015)2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某、孟某某、徐某、劉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沭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藝穎、崔紅衛(wèi)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姜某及其辯護人李南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李敬道、姚煥樹,被告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4年7月13日,被告人姜某因?qū)ν跄撑c閆某某談戀愛不滿,在得知閆某某來找王某后,指使被告人劉某跟蹤王某到“彩橋虹網(wǎng)吧”后電話聯(lián)系了姜某。凌晨1時許,姜某糾集被告人孟某某、徐某和李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到達網(wǎng)吧門口。李某某持刀到網(wǎng)吧內(nèi)要挾閆某某出來未果,姜某等人遂在網(wǎng)吧門口等待。凌晨2時許,閆某某、劉某某等人從網(wǎng)吧出來,姜某、孟某某、徐某、劉某等人持鋁合金管追閆某某、劉某某,追至步行街“中華第一甏”附近,姜某、孟某某、徐某等人將劉某某逮住并對其實施毆打,后開車將劉某某帶至汽車站附近,并讓劉某某電話將閆某某騙到汽車站附近。閆某某到達后,姜某、孟某某、徐某等人將閆某某帶至汽車站附近的一條土路上持鋁合金管對閆某某進行毆打。閆某某、劉某某的傷情均為輕微傷。
    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被害人閆某某、劉某某的陳述,證人王某等人的證言,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被告人姜某、孟某某、徐某、劉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姜某、孟某某、徐某、劉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
    被告人姜某自愿認罪,辯稱其沒在彩虹橋持械追閆某某、劉某某,沒有在“中華第一甏”門口毆打劉某某,也沒有在汽車站附近毆打閆某某。徐某不是其叫去的,其他人是其叫去的。被告人姜某的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1、姜某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很小。本案是被告人姜某的不理智行為所導(dǎo)致的,但姜某沒有傷害對方的故意,也沒有侵犯社會公共秩序的故意,姜某始終沒有動手打人,在李某某要求閆某某從網(wǎng)吧出來被拒絕后,姜某曾提出要放棄行動;2、姜某自愿認罪,積極配合公安機關(guān)查明本次事件的全部過程,積極悔罪,系初犯和偶犯,已賠償了受害人的全部損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
    被告人孟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自愿認罪。其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1、被告人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2、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認罪,有悔罪情節(jié),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3、孟某某系初犯,主觀上并非刻意尋釁滋事,歸案后主動坦白了犯罪事實和經(jīng)過且自愿認罪,悔罪態(tài)度良好。主觀惡性小,沒有造成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后果,社會危害不大。
    被告人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自愿認罪。
    被告人劉某辯稱,姜某讓其跟著王某,其就跟到網(wǎng)吧門口,之前并不知道打架,其在追被害人時和姜某叫來的人一起跑的,從橋南頭追到橋北頭,其就停止了追逐,中止犯罪,回網(wǎng)吧睡覺了,毆打被害人時其并不在場。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7月13日,被告人姜某因?qū)ν跄撑c閆某某談戀愛不滿,在得知閆某某來找王某后,指使被告人劉某跟蹤王某到“彩橋虹”網(wǎng)吧后電話聯(lián)系了姜某。凌晨1時許,姜某糾集被告人孟某某、徐某和李某某(在逃)等人到達網(wǎng)吧門口。李某某到網(wǎng)吧內(nèi)持刀威脅閆某某出門未果,姜某等人遂在網(wǎng)吧門口等待。凌晨2時許,閆某某、劉某某等人從網(wǎng)吧內(nèi)出來,被告人姜某、孟某某、徐某、劉某等人持械追打,追至步行街后姜某、孟某某、徐某等人對劉某某實施毆打,后開車將劉某某帶至汽車站附近,并讓劉某某打電話將閆某某騙去。閆某某到達后,被告人姜某、孟某某、徐某等人將閆某某帶至汽車站附近的一條土路上,后多人持械對閆某某進行毆打。經(jīng)鑒定,被害人閆某某、劉某某的傷情均構(gòu)成輕微傷。
    另查明,在本案偵查階段,被告人方已賠償各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了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jīng)本院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閆某某的陳述
    2014年7月13日我來臨沭找同學(xué)玩,晚上和我女朋友王某以及劉某某等人到彩橋虹網(wǎng)吧上網(wǎng)。凌晨2點左右,一個男青年在吧臺拿刀子威脅我出去,后來劉某某和王某也過去了,劉某某說那個拿刀的,讓他有事好好說,這時從外面過來劉某把拿刀的青年拉走了。我們繼續(xù)上網(wǎng)到凌晨3點左右,我們四人從網(wǎng)吧出門,剛走到彩虹橋北頭,就聽后面鐵棍等鐵器響,劉某某就喊趕緊跑,接著我們?nèi)齻€男的就開始向北跑,后面有人拿家什追。我們跑到步行街就分散了,后來王某打電話找我,我們就在菜市場附近躲著。劉某某打電話說他被那伙人抓住并打了一頓,然后開車把他帶到新汽車站北邊扔下了,說讓我打車過去接他,我當時覺得那伙人應(yīng)該還在,就沒去。過了半個小時,我和王某才過去,期間劉某某一直打電話催我。我和王某一起到了新汽車站那里,從后面過來一輛沒掛牌的白色海馬轎車,從車上下去五六個人,把我拉下三輪車,對我拳打腳踢。姜某讓其他人把我?guī)宪�,他們開車向東走到一條土路上,又把我拉下車,王某和姜某在車上,其他四個人一個拿木棍,一個拿刀,兩個拿鋼管,對我亂打,一邊打一邊問我哪里的,和王某怎么認識的,過了十分鐘他們就停了手,上車拉王某走了,把我扔在那里。他們走時把我手機卡拿去了,我在路邊借一個男子的手機給劉某某打電話,他和王某一起打了三輪車過去找我,之后就一起坐車找個賓館休息。后來我們就去找姜某,去了以后看見那輛白色海馬轎車,那車上的人就開始跑,我們就開車跟著,看他們到了巡警大院內(nèi),我們見不到他們就報了警,之后找到了當時車上的三個人,把他們當場抓獲。
    2、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印證了閆某某關(guān)于案發(fā)經(jīng)過的陳述,還陳述稱其因被人追,從彩虹橋北頭跑到步行街,在附近的“中華第一甏”飯店被三個人抓住并被他們?nèi)蚰_踢,在被打的過程中來了一輛白色轎車,從車上下來兩個人,這兩個人和剛開始打人的三個人一起把其弄到車上,姜某把其上衣拉扯壞了。上車后坐在其右邊的姜某拿著刀子,左邊是到網(wǎng)吧叫人的振振,這個青年左側(cè)還有一個青年,前面開車的是孟某某,副駕駛座位上也坐一個青年,在車上姜某讓其打電話找到王某的男朋友閆某某。
    3、證人王某的證言
    2014年7月13日凌晨一點我在KTV下夜班,出來搭三輪車的時候,看到劉某從大廳里面匆忙出來去了停車場,我也沒有在意,搭三輪車到了彩橋虹網(wǎng)吧和我對象閆某某還有劉某某等人上網(wǎng)。到了2點來了一個青年拿刀對著閆某某讓他出去,我就問什么事,這個人就不說,后來劉某把這個人叫出去了,我在門口看到姜某在門前的路上,就覺得是姜某的事,給姜某打電話問他為什么,他開始什么也不說,后來又說不知道。我們接著上網(wǎng)大約半小時左右,我們認為他們走了,就從網(wǎng)吧出來,剛剛往北走不遠,就從后面跑來一伙人手里拿洋鎬柄、砍刀、鋼管,不知道是誰說一句趕緊跑,接著閆某某、劉某某等人就往北跑,后面那伙人就拿家什追,剩下我一個人,劉某拿根鐵棍和另一個青年就跟著我,我到哪里他們跟到哪。我在那邊轉(zhuǎn)悠半個小時也沒找到閆某某,這兩個人也不跟我了,我看到這二人往網(wǎng)吧那邊去以后,就給我對象打電話,找到他以后躲著的。當時閆某某接到一人電話說他被這伙人逮著了,把他踹幾腳后拉車上扔新汽車站那邊了,我就和閆某某搭三輪車去找他。到汽車站北面路口,孟某某開海馬車來了,一起來的還有姜某、徐某等五個人,幾個人把閆某某拉下來,姜某攔著不讓我拉仗,剩下四個人就用鋼管打閆某某,此后把閆某某拉到車上,我說要報警,徐某過來把手機奪去了,他們也把我拉上車,我和我對象做后排座位上的最中間,閆某某左邊是徐某、網(wǎng)吧拿刀青年,我右邊坐姜某,孟某某開車。車一直往前開,姜某把匕首架到閆某某的脖子上,被我給撥開了,他們把我們拉到一條土路上,我和姜某在車上,剩下四人把閆某某拉下車用鋼管打,當時我看不清具體情況。在車上我就一直問姜某為什么這樣,姜某就是不說話,也不說為什么。他們打5、6分鐘后就把閆某某扔下,上車拉我到路口,在這里又遇到劉某某,他們有兩個人下車用腳踹的時候,我就乘著他們開門走了,又回去找劉某某,和他一起搭車找我對象閆某某后就回賓館了。
    證人尹某甲、尹某乙的證言印證了證人王某關(guān)于案發(fā)經(jīng)過的證言。
    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明其表弟打電話說被新匯東上班的人揍了,讓其幫忙找打人的,讓對方賠錢。其找朋友一起去新匯東,后來對方開車跑了,其與朋友一起開車追,最后追到巡警大隊,報警后在院子里找到了逃跑的人。
    臨沭縣公安局沭公(法)鑒(活)字(2014)]691、705號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分別證明閆某某的損傷系鈍器作用形成,構(gòu)成輕微傷,劉某某的損傷系鈍器作用形成,構(gòu)成輕微傷。
    6、受案登記表一份,證明本案由張某某報案至案發(fā)。
    7、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二份,證明2014年7月13日17時許,被告人姜某、孟某某、劉某因?qū)め呑淌卤蝗税l(fā)現(xiàn),被追至臨沭縣公安局巡警大隊后躲藏在隊員宿舍,后在被害人帶領(lǐng)下,民警將上述人員當場抓獲。同年12月15日,被告人徐某被傳喚到案。
    8、諒解書一份,證明本案被害人方已得到被告人親屬的賠償,并對本案被告人表示諒解。
    9、常住人口信息,證明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況。
    10、前科證明,證明本案四名被告人無犯罪前科記錄。
    11、被告人姜某的供述和辯解
    我和王某是小學(xué)同學(xué),一起上班,還住一個院,因為不想讓王某跟她男朋友一起,所以要去找王某的男朋友。案發(fā)前的晚上,我聽說王某的男朋友可能要來臨沭,我聯(lián)系了李某某(振振)、孟某某、徐某和劉某,說想揍王某的對象。我安排劉某跟蹤王某,他說王某去了網(wǎng)吧,然后孟某某開車跟我一起去網(wǎng)吧,下車后劉某和徐某也過來了。振振進去叫人,但是沒叫出來,而且和王某男朋友吵起來,我就讓劉某過去把振振叫到了廣場那里,我給振振說叫不出來就算了,但是振振說已經(jīng)來了,不行就在那里說會話,后來我們就在那里等著,我和王某打電話,她問我要干什么,我們吵了幾句就把電話掛了。他們?nèi)顺鰜砗螅覀兙蜕宪嚿夏脰|西,振振就帶他朋友跟后面追,我過去找王某,走到橋中間時振振從北邊跑過去,之后我就跟他一起,他開孟某某的車到了“中華第一甏”那邊,我看見振振跟他朋友打人,我就說不要在那里打,振振就拉那人跟我們上車,以后我讓那人打電話找王某男朋友,當時聽王某男朋友稱呼被拉到我們車上的人叫“娘們”。后來我們讓“娘們”把王某男朋友叫到新汽車站北邊,我們開車到那里看見一輛三輪車,跟我一起的人就把王某男朋友拽下了車并動手打,王某攔著,我就拉王某胳膊讓她跟我走,她不走,還說我到底要干什么,后來我們上了車,孟某某開車向東走一段土路停車,我和王某在車上,其他人就拿著不銹鋼棍子跟王某男朋友后面向東走。王某就說我到底要干什么,我就跟她說因為她男朋友來找她的事,當時其他人就在車下把王某男朋友給打了一頓,王某讓我不要那樣,我就把振振他們叫上了車,到了新汽車站那里想接“娘們”一起到縣城的,王某下車跑了,我們就開車走了。后來我準備上班時,看那里有我不認識的人,我就知道不對,就找孟某某開車拉我走,碰到劉某也上了車,孟某某說后面有車跟著,然后我們就跑到巡警大隊,沒想到他們報警,公安就把我們抓獲了。我找人和我一起,是怕我自己去說不了人家,怕打起來會吃虧,我們帶了不銹鋼的鋼管,一根鎬把,還有兩把刀,這些東西后來在回縣城的時候扔了。
    12、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2014年7月13日凌晨1點左右,姜某找我和徐某、劉某三人說給他幫忙教訓(xùn)一下在電話里噘他的人。下班后我開白色海馬轎車拉姜某等人去到后,已經(jīng)有四個人在等著我們,其中我認識劉某。我從車后備箱內(nèi)把四根鋁合金管拿出來,分給徐某一根,劉某一根,然后姜某安排人到網(wǎng)吧叫人,結(jié)果沒叫出來。我們就商量在外面等,不到一個小時從網(wǎng)吧里出來三男一女,女的是王某,我們七個人就開始追,我看到追不上了,就把車鑰匙給一個青年讓他開車到步行街,我、徐某和一個青年追他們,姜某和一青年開車去了。追到步行街后,我們?nèi)俗プ∫粋€打了幾下,接著姜某開車過來了,我們把這個青年拉車上,我開車,姜某讓被抓住的青年打電話找王某的對象,當時劉某和一個青年也過去了,但是車上坐不下,就讓他們兩個人走了。后來我開車到新汽車站北面一條小土路上,讓被抓的青年聯(lián)系王某的對象,我們在路口看到王某和他對象坐三輪車趕到,我們把王某的對象從車上拽下來,打倒在路邊綠化帶上,王某拉著不讓打,接著我們先把王某對象拉車上,王某拿手機說要報警,結(jié)果被徐某給奪下來了,王某也上車了。我開車去北面一條土路,停車后又把王某對象拉下車打,我拿洋鎬柄,徐某和不認識的兩個青年拿鋼管,當時姜某和王某在車上的。打有四五分鐘以后,我們就把他扔下,開車拉王某到新汽車站路口,王某就下車了,我們就回去了。
    被告人徐某對案發(fā)經(jīng)過的供述與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
    13、被告人劉某的供述與辯解
    我和姜某、王某一起在新匯東KTV上班。7月13日凌晨1點快下班時,姜某讓我下班后跟著王某看她到哪里,下班后我看她到“彩橋虹”網(wǎng)吧就給姜某打電話,等十分鐘左右徐某步行到了,后來孟某某開車也去了,從車上下來孟某某和姜某,另外三人不認識,他們下車后就開始從后備箱里拿出家什分發(fā),我也分了一根鋼管。剛開始跟蹤的時候我還不知道什么事情,后來分家什的時候才知道要打人的,因為和姜某是同事,看他們都追了,我當時也就跟著追了一段路,當時除了一個沒帶東西的方臉青年跑在我后面外,其他人都跑我前面,我跑到彩虹橋北頭的時候,前面的人已經(jīng)看不見了,我和空手的青年就沒繼續(xù)追,看見王某正站在彩虹橋北面,我們就在橋北頭看著王某,空手的青年說有人打電話讓我們到菜市場那里,我們跑到菜市場沒有找到人,回到彩虹橋看白色轎車已經(jīng)開走了。我們兩個人商量一下,直接到網(wǎng)吧沙發(fā)上睡覺了。下午我回到新匯東上班,姜某讓孟某某開車把他送走,我也沒事就跟著一起上車,出門后意識到有人追,孟某某就開車聽姜某指揮著朝北跑,但后面車一直跟著,后來姜某說去巡警大隊,停車后,我們就下車找房間躲起來,等了會就被公安抓住了。
    本院認為,被告人姜某、孟某某、徐某、劉某結(jié)伙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上述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觸犯刑律,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姜某的辯護人關(guān)于姜某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很小的辯護意見以及被告人孟某某的辯護人關(guān)于孟某某系從犯、社會危害不大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姜某糾集人員持械隨意毆打多名被害人,致二人輕微傷,被告人孟某某在共同作案中系積極參加者,并非起次要或輔助作用,上述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情節(jié)惡劣,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關(guān)于被告人姜某、孟某某均系初犯、偶犯、構(gòu)成坦白、自愿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劉某關(guān)于其成立犯罪中止的相關(guān)辯解,經(jīng)查,對于被告人劉某在共同作案中的地位和作用,證人王某的證言與被告人孟某某、劉某的供述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明被告人劉某在犯罪過程中實施了跟蹤、追打、看管被害人等作案行為,其未實際參與后來的毆打環(huán)節(jié)系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不成立犯罪中止,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被告人姜某、孟某某、徐某、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系從犯,應(yīng)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綜合上述量刑事實,本院決定對被告人姜某、孟某某、徐某、劉某均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姜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
    被告人孟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
    被告人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
    被告人劉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 判 長  張 峰
    人民陪審員  王玉平
    人民陪審員  徐宏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劉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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