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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蘭民初字第02081號

    ——河南省蘭考縣人民法院(2015-9-7)



    (2015)蘭民初字第02081號
    原告齊某某,男,1994年12月27日生。
    委托代理人黃艷榮,蘭考縣城關鄉(xiāng)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李某某,女,2000年04月02日生。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男,1976年2月8日生。
    法定代理人孟某某,女,1974年10月09日生。
    原告齊某某與被告李某某婚約財產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鵬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黃艷榮,被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孟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經媒人介紹,2014年臘月十六日進行了大見面,當天被告收取原告彩禮21000元,退回1000元,帶禮品價值1900元。春節(jié)原告去被告家走節(jié)時又帶禮品600元。被告回原告家時又向原告索要現金1000元。2015年3月20日原告出了交通事故,自那時起被告就不再與原告聯系,前段時間聽別人說被告又與他人訂婚,原告不相信此事,就讓媒人去問被告咋回事,被告卻不讓媒人管此事。證實被告與他人訂婚的事實后,當天晚上原告及其父母又去被告家中,問該事如何解決,被告及其父母卻說:“沒有錢,不退還,想咋著就咋著”,被告的行為違背了公序良俗,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彩禮23500元;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被告承認原告給付見面禮20000元。因原告齊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原告從被告李某某家中拿了2000元。原告訴稱其發(fā)生車禍后,原、被告雙方不再來往,不是事實。原告發(fā)生車禍后,還叫被告李某某照顧。被告多次叫原告過來拿走彩禮錢,但原告遲遲未來。綜上,現被告不再退還給原告一分錢。
    經審理查明,2014年農歷臘月十六,原、被告經媒人介紹,按農村習俗訂婚見面,原告給付被告見面禮21000元,被告退還給原告1000元,訂婚見面時原告給被告買禮品若干。后原告齊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齊某某從被告李某某家中拿走2000元。后原、被告雙方因故解除婚約,針對彩禮退還問題協商未果。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詢問筆錄二份、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訂立婚約,原告齊某某按照農村習俗給付被告李某某彩禮21000元,李某某退回1000元,李某某收受齊某某彩禮20000元。后齊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齊某某從李某某家中拿走2000元,齊某某對此予以認可。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本院認為被告返還原告彩禮16000元為宜。原告與被告見面所帶禮品屬贈與性質,故對原告要求被告退還收受禮品價值25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告訴稱被告又向原告索要現金1000元,因未能提供充分證據加以證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李某某至今尚未滿18周歲,其民事賠償責任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支付。據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艷平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孟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退還給原告齊某某彩禮人民幣16000元;
    二、駁回原告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88元,減半收取194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 鵬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宋雪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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