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四初字第158號
——河南省孟津縣人民法院(2015-9-9)
(2015)孟民四初字第158號
原告左某某,男,62歲。
委托代理人左某甲,系左某某哥哥,男,67歲。
被告左某,男,47歲。
委托代理人張志恒,河南智翔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一般代理。
原告左某某訴被告左某相鄰糾紛一案,原告左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左某某申請撤回起訴不違背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左某某負擔(dān)。
審 判 長 韓南方
審 判 員 許兵兵
代審判員 張曉利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 記 員 張翔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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