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六初字第132號
——河南省宜陽縣人民法院(2015-9-30)
(2015)宜民六初字第132號
原告趙某某,女,漢族,生于1980年2月25日。
被告靳某某,男,漢族,生于1980年12月12日。
本院在審理原告趙某某訴被告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趙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起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趙某某撤回對被告靳某某的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趙某某承擔(dān)。
審判員 梁高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 王運(yùn)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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