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804號
——河南省新安縣人民法院(2015-9-23)
(2015)新民初字第1804號
原告:黃某某,男,漢族,1977年4月7日出生。
被告:郭某某,女,漢族,1977年11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黃某某訴被告郭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黃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其真實(shí)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黃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fèi)150元(已減半收。,由原告負(fù)擔(dān)。
審 判 員 孔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李小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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