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寧民初字第757號
——河南省洛寧縣人民法院(2015-9-22)
(2015)寧民初字第757號
原告:張某某,女,回族,1985年4月12日出生,住洛寧縣。
被告:武某某,男,回族,1983年3月10日出生,住洛寧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訴被告武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提出撤訴申請,理由正當,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 判 長。嘿R耀彩
審 判 員。豪钪具h
人民陪審員。嘿Z來治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田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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