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624號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8-5)
(2015)汝民初字第1624號
原告楊某某,女,1988年1月20日生,漢族,住汝州市。
被告賈某某,男,1984年1月4日生,漢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楊某某訴被告賈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楊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楊某某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楊某某負擔。
審判員 李俊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 郭俊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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