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葉民初字第453號
——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2015-8-19)
(2015)葉民初字第453號
原告毛某,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被告王某,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原告毛某訴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本案在審理中,原告申請撤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毛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負擔。
審判長 靳英麗
審判員 閆鐵鎖
審判員 陳兆豐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員 鄭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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