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郟民初字第1181號
——河南省郟縣人民法院(2015-10-9)
(2015)郟民初字第1181號
原告周某某,女,1946年9月15日生。
被告吳某甲,男,1969年7月14日生。系周某某長子。
被告吳某乙,男,1974年12月24日生。系周某某次子。
被告吳某丙,女,1972年7月22日生。系周某某長女。
被告吳某丁,女,1982年10月15日生。系周某某次女。
本院在審理原告周某某與被告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吳某丁贍養(yǎng)糾紛一案中,周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周某某申請撤訴,是對自己的訴訟權(quán)利所作的處分,符合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周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周某某負擔。
審判員 賈衛(wèi)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周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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