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長民初字第2818號(hào)
——河南省長垣縣人民法院(2015-9-14)
(2015)長民初字第2818號(hào)
原告陳某甲。
被告陳某乙。
原告陳某甲訴被告陳某乙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陳某甲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陳某甲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zhǔn)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xiàng)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陳某甲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陳某甲承擔(dān)。
審 判 員 邢海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代書記員 王 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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