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2568號
——河南省封丘縣人民法院(2015-10-9)
(2015)封民初字第2568號
原告:張某,女,漢族,農(nóng)民。
被告:劉某,男,漢族,農(nóng)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訴被告劉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張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以原被告雙方已經(jīng)和好為由,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撤回起訴。
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張某負擔。
審判員 翟新華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馬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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