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少民初字第86號
——河南省博愛縣人民法院(2015-8-14)
(2015)博少民初字第86號
原告常某某,女,1993年11月15日出生。
被告劉某某,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常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常某某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xiàng)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負(fù)擔(dān)。
審判員 張瑞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 侯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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