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刑初字第00199號
——河南省三門峽市湖濱區(qū)人民法院(2015-9-1)
(2015)湖刑初字第00199號
公訴機關三門峽市湖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女,1980年3月28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qū)彙?br>
三門峽市湖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三湖檢刑訴(2015)1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三門峽市湖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琰、李勝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三門峽市湖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8月8日20時10分許,被告人宋某某駕駛豫MH8615號小型客車,沿三門峽市建設路自西向東行駛至建設路東段華為醫(yī)藥超市東100米處時,與沿建設路由北向南橫過馬路的被害人周某某相撞,致周某某受傷,2014年8月10日,周某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宋某某駕車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三門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宋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1、2014年8月8日21時40分許,被告人宋某某到三門峽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2、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宋某某親屬賠償被害人周某某親屬30萬元并已履行。被害人周某某親屬出具刑事諒解書,對被告人宋某某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公訴機關當庭還出示了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人魏某某、賀某某、宋某某、文某某、周某某的證言;公安機關破案報告,三門峽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診斷證明書,刑事諒解書,調(diào)解協(xié)議書,收條;鑒定意見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報告書,血醇檢驗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視聽資料案發(fā)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照片及被告人宋某某戶籍證明等均經(jīng)當庭質(zhì)證查實,可以作為定案證據(jù)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周某某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宋某某交通肇事罪名成立,應予支持。案發(fā)后,被告人宋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對其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宋某某親屬賠償被害人親屬各項損失共計30萬元,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視為其有悔罪表現(xiàn),對其可以酌情從寬處罰。綜合本案事實、情節(jié),報請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
(被告人宋某某的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員 賈麗虹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 史 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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