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732號
——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2015-8-24)
(2015)襄民初字第1732號
原告:朱某干,男,漢族,1978年3月1日生。
被告:余某紅,女,漢族,1981年3月18日生。
原告朱某干訴被告余某紅扶養(yǎng)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
本院認為:原告朱某干與被告余某紅2012年1月11日經本院調解,原、被告自愿離婚,婚生子朱垚、婚生女朱一涵由原告朱某干撫養(yǎng),被告余某紅每月支付兩個孩子的撫養(yǎng)費共計4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原、被告的婚生子女朱垚、朱一涵有權向法院提出超過協(xié)議原定撫養(yǎng)費金額的合理要求。朱某干作為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撫養(yǎng)費,其主體不適格。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朱某干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退還原告朱某干。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丁慧麗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白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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