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712號
——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2015-8-28)
(2015)唐民一初字第712號
原告龔某,男,漢族。
被告王某,女,漢族。
被告陳某某,女,漢族,系被告王某之母。
原告龔某與被告王某、陳某某婚約財產(chǎn)糾紛一案,原告龔某于2015年3月16日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0日向原告送達(dá)開庭傳票,原告龔某無正當(dāng)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fèi)350元,由原告減半負(fù)擔(dān)175元。
審 判 長 李 瑞
審 判 員 鄭 彥
人民陪審員 郭曉珍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于 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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