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2204號
——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2015-9-9)
(2015)唐民一初字第2204號
原告孫某,女,1987年11月27日出生,漢族,住唐河縣。
被告喬某某,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漢族,住唐河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孫某與被告喬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孫某于2015年9月8日以已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xù)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訴訟。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孫某撤回對被告喬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是孫某負擔。
審判員 劉家相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 趙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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