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00499號(hào)
——河南省桐柏縣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桐民初字第000499號(hào)
原告王某某,男,1990年3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運(yùn)高,男,1958年11月20日生.
被告饒某,女,1986年6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史柯,河南朝野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饒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經(jīng)審查,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予原告王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fèi)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fù)擔(dān)。
審 判 長 張得森
審 判 員 李文玉
人民陪審員 張成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李馥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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