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3268號
——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qū)人民法院(2015-8-27)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268號
原告陶某某,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成武縣。
被告常某某,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漢族,住商丘市睢陽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陶某某訴被告常光亮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以雙方和好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理由正當(dāng),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fèi)150元,由原告陶某某負(fù)擔(dān)。
審判員 耿偉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何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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