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特字第00004號
——河南省淮濱縣人民法院(2015-9-28)
(2015)淮民特字第00004號
申請人簡某某,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漢族。
申請人簡某某要求宣告段某某失蹤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簡某某訴稱,我兒子段某甲于2008年10月因肝病死亡,其兒媳婦段某某于2008年11月離家出走,段某某婚前患有精神病,現(xiàn)下落不明,經(jīng)申請人多方查找,至今杳無音信。故請求法院宣告段某某為失蹤人。
經(jīng)查,段某某,女,生于1990年8月26日,住河南省淮濱縣谷堆鄉(xiāng)楊灣村四組,系申請人簡某某兒媳婦。段某某于2008年11月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雖經(jīng)多方查尋,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于2015年6月30日在《工人日報》發(fā)出尋找段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間為三個月,現(xiàn)已屆滿,段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認為,段某某下落不明已滿兩年,現(xiàn)申請人簡某某申請宣告段某某失蹤,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宣告段某某為失蹤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吳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張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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