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01127號
——河南省遂平縣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遂民初字第01127號
原告梁某某,男,漢族,住遂平縣。
委托代理人孫耀亭,遂平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甲,女,漢族,住遂平縣。
被告王某乙,男,漢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女,漢族,住遂平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梁某某與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婚約財產(chǎn)糾紛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梁某某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梁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325元,減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梁某某負(fù)擔(dān)。
審判員 付 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 熊曉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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