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確少民初字第00087號
——河南省確山縣人民法院(2015-9-7)
(2015)確少民初字第00087號
原告宋某某,男,1979年2月4日生,漢族,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張貞,河南精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渠某某,女,1978年1月20日生,漢族,農(nóng)民。
原告宋某某與被告渠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貞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渠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宋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0年結婚,婚后生育兩個孩子,女兒宋一某,2002年2月生;兒子宋二某,2009年4月生。原、被告因家庭瑣事經(jīng)常生氣,致使原、被告的婚姻已名存實亡,原告為了兩個孩子有個完整的家庭一直沒有提出離婚,但被告仍不依不饒沒事找事致使原、被告的婚姻實在無法維持下去,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此請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渠某某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于2000年結婚,婚后生育兩個孩子,女兒宋一某,2002年2月生;兒子宋二某,2009年4月生。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與被告渠某某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結婚證明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原告請求離婚,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其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宋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張寶宏
審判員 王紅偉
審判員 陳學軍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高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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