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72號
——河南省新蔡縣人民法院(2015-9-29)
(2015)新民初字第472號
申請人王某,男,1969年4月15日生,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住新蔡縣。
被申請人黃某,男,1953年3月15日生,漢族,農(nóng)民。住新蔡縣。
被申請人某運輸有限公司,登記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qū)。
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新民保字第7號財產(chǎn)保全民事裁定,現(xiàn)因申請人王某提供盧某在新蔡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北街信用社的存折(存款為80000元人民幣,賬號為50823032500001206)進(jìn)行反擔(dān)保,要求解除對王某駕駛的豫LD9666貨車的扣押,且被申請人黃某也同意申請人王某提供80000元反擔(dān)保金后,解除對申請人王某駕駛的豫LD9666貨車的扣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申請人王某駕駛的豫LD9666貨車的扣押。
審 判 長 鄒國寶
代理審判員 梅科峰
人民陪審員 秦平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李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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