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442號
——河南省泌陽縣人民法院(2015-10-19)
(2015)泌民初字第01442號
原告李某某,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泌陽縣春水鎮(zhèn)春水村委河南莊。
被告董某某,女,1984年7月15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與被告董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起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李某某的撤訴申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15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負(fù)擔(dān)。
審 判 長 羅洪林
代理審判員 吳宗營
人民陪審員 石 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張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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