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鄲民初字第991號
——河南省鄲城縣人民法院(2015-8-6)
(2015)鄲民初字第991號
原告王x,女,漢族,住鄲城縣汲水鄉(xiāng)朱凱店行政村朱凱店村001號。
委托代理人楊春華、徐丹丹(實習),河南洺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付x,男,漢族,住鄲城縣汲水鄉(xiāng)朱凱店行政村朱凱店村001號。
本院審理原告訴被告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原告王x梅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x梅撤回起訴。
審 判 長 劉 峰
人民陪審員 王法玉
人民陪審員 趙青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書 記 員 梁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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