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項民初字第01831號
——河南省項城市人民法院(2015-10-28)
(2015)項民初字第01831號
原告石某杰,女,1981年生,漢族,住河南省項城市。
被告牛某波,男,1985年生,漢族,住河南省項城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石某杰訴被告牛某波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石某杰以被告牛某波為其寫下保證書,雙方以后好好生活,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回起訴,理由正當,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石某杰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石某杰負擔。
審判員 張學志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史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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