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項民初字第01923號
——河南省項城市人民法院(2015-9-24)
(2015)項民初字第01923號
原告馬某霞,女,1978年生,漢族,住項城市范集鎮(zhèn)。
被告張某東,男,1976年生,漢族,住項城市范集鎮(zhèn)。
本院在審理原告馬某霞與被告張某東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馬某霞以與被告已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xù)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理由正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馬某霞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馬某霞負擔。
審判員 任 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曹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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