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596號
——河南省沈丘縣人民法院(2015-8-24)
(2015)沈民初字第1596號
原告王某某,女,漢族,住沈丘縣。
委托代理人周正,河南恪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周某某,男,漢族,住沈丘縣。
委托代理人王銀良,河南千字文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周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以雙方和好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一款(五)項(xiàng)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訴訟費(fèi)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擔(dān)。
審判員 沈瑞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朱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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