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1698號
——河南省太康縣人民法院(2015-8-18)
2015)太民初字第1698號
原告鄭某,男,漢族,1982年9月11日出生,住太康縣。
被告張某,女,漢族,1986年6月26日出生,住太康縣。原告鄭某訴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趙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鄭某訴稱,原被告于2013年2月2日按照農村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婚后被告長期不在家,2013年6月原被告各自外出打工至今兩年多無同居生活,要求離婚。
被告張某未到庭亦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25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現(xiàn)原告以被告長年不回家、雙方婚后各自外出打工兩年多未同居生活為由,認為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要求離婚。
以上事實有書證、庭審筆錄等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未能提供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的相關證據。故原告提出離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鄭某與被告張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鄭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 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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