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初字第1531號
——河南省鹿邑縣人民法院(2015-9-21)
(2015)鹿民初字第1531號
原告郭某某,女,生于1966年3月16日,漢族,住鹿邑縣王皮溜鎮(zhèn)。
被告郭某甲,男,生于1968年2月11日,漢族,住鹿邑縣王皮溜鎮(zhèn)。
本院在審理原告郭某某訴被告郭某甲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經(jīng)審查認(rèn)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負(fù)擔(dān)。
審判員 楊國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巴艷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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