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1848號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10-8)
(2015)登民一初字第1848號
原告楊某某,女,漢族,1976年2月24日生。
被告呂某,男,漢族,1976年12月3日生。
原告楊某某訴被告呂某離婚糾紛一案,原、被告雙方在家人的說和下已無離婚訴求,故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楊某某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楊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fèi)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楊某某承擔(dān)。
審 判 長 楊菊鳳
代理審判員 段虹釗
人民陪審員 鄧小紅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書 記 員 石旭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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