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鞏少民初字第182號
——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2015-11-3)
(2015)鞏少民初字第182號
原告李某甲,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漢族,住鞏義市。
被告李某乙,女,1969年5月8日出生,漢族,住鞏義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甲訴被告李某乙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以欲與被告李某乙協(xié)商為由,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本院認(rèn)為,原告李某甲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三百元,減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某甲負(fù)擔(dān)。
審判員 孫艷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 尚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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