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刑初字第00226號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鄂孝南刑初字第00226號
公訴機關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陸某。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5年6月8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經(jīng)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區(qū)分局執(zhí)行,F(xiàn)羈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孝南檢刑訴(2015)2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陸某犯販賣毒品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月9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世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陸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6月8日16時許,被告人陸某在孝感市長征路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院內,以500元的價格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果)8顆給魯某,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區(qū)分局民警現(xiàn)場抓獲,并從魯某身上查獲用透明塑料袋包裝的紅色藥丸8顆。經(jīng)孝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從魯某身上查獲用透明塑料袋包裝的紅色藥丸8顆內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量為0.76克。
上述事實,被告人陸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魯某、張某的證言;扣押物品清單;孝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毒品檢驗報告;辨認筆錄;其它證據(jù):湖北省公安機關上交毒品入庫登記單、抓獲經(jīng)過、人口信息資料等;被告人陸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陸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guī)定,向他人販賣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對被告人適用法律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陸某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陸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池衛(wèi)安
審 判 員 湯小望
人民陪審員 蔣 晨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晏 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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