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歷城刑初字第245號
——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9-11)
(2015)歷城刑初字第245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馮某某,男,1979年5月8日出生于黑龍江省木蘭縣,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木蘭縣。2013年8月14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管制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濟南市第二看守所。
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濟歷城檢公刑訴(2015)2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某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鹿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馮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1月30日18時許,被告人馮某某到濟南市歷城區(qū)七里堡市場對面的戰(zhàn)神網(wǎng)吧通宵上網(wǎng),次日5時30分許,被告人馮某某趁該網(wǎng)吧吧臺無人之際,盜竊吧臺抽屜內的人民幣3029元后逃竄,后將該贓款揮霍。
案發(fā)后,公安民警于2015年5月9日在濟南市天橋區(qū)水屯路附近的戰(zhàn)略網(wǎng)吧將被告人馮某某抓獲,馮某某到案后供述了上述主要盜竊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馮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證人唐某某、宋某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前科材料及歸案經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對本案的定性及適用法律正確,應予支持。被告人馮某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其有盜竊犯罪前科,本院在量刑時予以考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馮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本院)。
二、責令被告人馮某某退賠被盜單位濟南市歷城區(qū)戰(zhàn)神網(wǎng)吧經濟損失302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趙翠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 劉延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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