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刑二終字第137號
——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12-1)
(2015)茂中法刑二終字第137號
原公訴機關(guān)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qū)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林某某。2014年10月13日被羈押,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1日因涉嫌詐騙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逮捕,F(xiàn)羈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黃某某。2014年10月13日被羈押,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1日因涉嫌詐騙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逮捕,F(xiàn)羈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謝豪松,廣東民道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2014年10月13日被羈押,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1日因涉嫌詐騙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逮捕,F(xiàn)羈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鄭水河,廣東海法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黃某某、王某某犯詐騙罪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茂電法刑初字第187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林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二、被告人黃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三、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四、對繳獲銀行卡7張,由公安機關(guān)處理;扣押被告人林某某的手機1部、黃某某的手機1部、王某某的手機2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林某某、黃某某、王某某均不服,分別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審閱案卷材料,訊問上訴人林某某、黃某某、王某某,聽取兩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決定以不開庭的方式進行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rèn)為,原判決認(rèn)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qū)人民法院(2015)茂電法刑初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qū)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王 淼
審判員 張書銘
審判員 李 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員 周經(jīng)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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