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紅刑初字第366號
——黑龍江省大慶市紅崗區(qū)人民法院(2016-5-12)
(2015)紅刑初字第366號
公訴機關大慶市紅崗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x,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原系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第九采油廠生產(chǎn)運行部調度員。2015年11月5日因本案被大慶市紅崗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大慶市紅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慶紅檢訴刑訴(2015)2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x犯受賄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2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慶市紅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宋昊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x到庭參加訴訟。經(jīng)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本案已依法延長了審理期限。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大慶市紅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x2001年時任采油九廠生產(chǎn)運行部調度員,負責向采油九廠服務的油田內部單位施工車輛開具路單,對方單位根據(jù)路單記載工作量與采油九廠進行結算。時任大慶油田運輸五公司經(jīng)理的李xx(已判決)向劉x提出給劉x好處費,讓劉x為運輸五公司虛開路單,劉x表示同意。2001年5月至12月期間,劉x利用其職務便利,先后三次為運輸五公司虛開路單,數(shù)額共計人民幣81501元,事后劉x收受李xx行賄款人民幣40600元。贓款被劉x全部揮霍。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x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x在庭審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和罪名無異議,未作辯解。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2001年,被告人劉x擔任第九采油廠生產(chǎn)運行部調度員,負責向為采油九廠服務的油田內部單位施工車輛開具路單,對方單位根據(jù)路單記載工作量與采油九廠進行結算。時任大慶油田運輸五公司經(jīng)理的李xx向劉x提出給劉x好處費,讓劉x為運輸五公司虛開路單,劉x表示同意。2001年5月至12月期間,劉x利用其職務便利,先后三次為運輸五公司虛開路單,數(shù)額共計人民幣81501元,事后劉x收受李xx行賄款人民幣40600元。贓款被劉x全部揮霍。
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劉x到大慶市紅崗區(qū)人民檢察院投案。
2015年11月9日,偵查機關在劉x處扣押了贓款人民幣4060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認證的書證立案決定書、拘留決定書、拘留證、網(wǎng)上追逃審批表、發(fā)破案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清單、大慶石油管理局行車路單、證明、干部履歷表、畢業(yè)生鑒定表、戶籍證明;證人李xx、邵xx、艾xx的證言;被告人劉x的供述和辯解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x在擔任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第九采油廠生產(chǎn)運行部調度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賄賂,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劉x具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投案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贓款被追繳,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對其所居住的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可以適用緩刑。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x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周文輝
代理審判員 孟慶祝
人民陪審員 戚廷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劇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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