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滬0115民初26867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6-5-3)
(2016)滬0115民初26867號
原告壽某甲,男,1955年10月14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告壽某乙,男,1951年11月3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告徐某某,女,1954年12月11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告壽某丙,女,1980年12月14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告壽某丁,女,1953年6月8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楊浦區(qū)。
被告壽某A,女,1957年8月17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告壽某B,女,1959年12月19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壽某甲訴被告壽某乙、徐某某、壽某丙、壽某丁、壽某A、壽某B法定繼承糾紛一案中,因原告壽某甲不預(yù)交訴訟費(fèi)。依照《訴訟費(fèi)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審 判 員 樹 雄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書 記 員 龔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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