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8刑初1161號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 (2021-11-1)
(2021)滬0118刑初1161號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滬0118刑初1161號刑事判決。現發(fā)現原判決中表述有誤。特此裁定如下:
判決書中第二頁第四段中,原表述“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备秊椤氨桓嫒送跄撤缸镆院笞詣油栋福鐚嵐┦鲎约旱淖镄,系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審 判 員 朱秀玲
書 記 員 張 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