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4刑初990號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2021-11-25)
(2021)滬0104刑初990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河南省西平縣,初中文化,保安,戶籍在河南省西平縣,暫住本市徐匯區(qū)。2001年4月因犯組織賣淫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被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2014年6月17日刑滿釋放。2021年8月11日因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上海市徐匯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陳駿,上海市達辰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徐匯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1)8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戴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辯護人陳駿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8月,被告人李某以營利為目的,向宋某(另案處理)借用本市徐匯區(qū)XX村XX號XX室用于開設(shè)“二八杠”賭場。2021年8月11日凌晨,李某伙同李某1、李某2(均另案處理)組織高某、何某、周某等多名參賭人員在上址參與“二八杠”賭博。
同日,公安機關(guān)當場抓獲被告人李某等人,并從李某等人處查獲人民幣1.32萬元,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設(shè)賭場,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應當以開設(shè)賭場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的刑罰。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沒有異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請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一致,并有:證人李某1、李某2、宋某、高某、何某、周某等人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照片、中浦鑒云(上海)信息技術(shù)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立案決定書、戶籍資料、刑事判決書、工作情況,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設(shè)賭場,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應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認罪認罰、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姜云英
書 記 員 萬 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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