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01刑初969號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2022-1-13)
(2021)滬0101刑初96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赫某,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陽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上海XX有限公司客戶經理,住上海市松江區(qū);2020年12月30日因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取保候審,2021年12月29日因職務侵占罪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勁博,上海瑞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1〕10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赫某犯職務侵占罪,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志鋆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赫某及其辯護人劉勁博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赫某擔任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客戶經理期間,利用負責公司銷售業(yè)務等職務便利,于2020年1月向公司領導謊稱需要給予其對接的三家客戶返點好處費,以此申請費用共計人民幣108,000元(以下幣種相同)。上述款項中有78,000元經公司審批同意付款后,轉入赫某提供的其鄰居周某、李某銀行賬戶內。赫某遂指使周某、李某將上述錢款轉入其名下浦發(fā)銀行賬戶內,予以侵占。
2020年12月30日,被告人赫某接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后其向XX公司退賠36,026元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赫某的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鑒于其侵占資金中有44,184元已用于公司業(yè)務支出,余款也已退賠,建議判處被告人赫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可適用緩刑。公訴機關提交了XX公司提供的營業(yè)執(zhí)照、勞動合同、在職說明及情況說明、證人王某、盛某、周某、李某及相關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人楊某、黃某、閆某、張某、陳某、范某、徐某1、徐某2、唐某等人的證言及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轉款記錄及財務報銷憑證,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XX公司出具的諒解書,被告人赫某的多次供述等證據。
被告人赫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等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赫某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赫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應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認罰,且已退賠違法所得,可以從輕和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支持。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可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赫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唐鴻發(fā)
書 記 員 吳淵倫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