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2刑更147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2-3-30)
(2022)滬02刑更147號
罪犯XXX,男,1982年5月30日生,XX,上海市人,高中文化,現(xiàn)在上海市南匯監(jiān)獄服刑。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了(2010)滬一中刑初字第96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XXX犯票據(jù)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XXX不服,提出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1)滬高刑終字第30號刑事判決,改判被告人XXX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犯票據(jù)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交付執(zhí)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以(2016)滬刑更79號刑事裁定,對罪犯XXX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剝奪政治權利九年。之后,罪犯XXX曾于2019年2月28日被減刑四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九年不變,刑期至2038年3月19日。執(zhí)行機關上海市南匯監(jiān)獄于2022年3月2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于2022年3月5日至2022年3月9日對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內未收到異議。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2年3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出庭提請對罪犯XXX予以減刑的有執(zhí)行機關上海市南匯監(jiān)獄警官黃杰、趙家華,上海市滬東地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胥白出庭履行職務。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執(zhí)行機關認為,罪犯XXX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接受改造;基本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罪犯改造行為規(guī)范;學習認真,成績較好;勞動態(tài)度端正,積極肯干,完成勞動任務,有悔改表現(xiàn)。庭審中,執(zhí)行機關向法庭出示了罪犯XXX在服刑期間的認罪服法書、評審鑒定表、獎勵審批表、計分明細單等書面證據(jù),上述證據(jù)當庭經檢察機關質證。
檢察機關認為,對執(zhí)行機關向法庭出示的罪犯XXX在服刑期間的認罪、悔罪表現(xiàn)的相關證據(jù)均無異議,同意執(zhí)行機關對罪犯XXX減刑建議,且程序合法。
經審理查明,罪犯XXX能認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監(jiān)規(guī),服從管教,接受改造;積極參加各項教育活動,取得了較好成績;在勞動改造中,態(tài)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本院認為,罪犯XXX在服刑期間受到執(zhí)行機關表揚,確有悔改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賈良旻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九年不變。
(刑期自2016年7月20日始至2037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孫 虹
審 判 員 陸俊琳
審 判 員 逄淑琴
書 記 員 胡佳捷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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