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515號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2-7-20)
(2022)滬0113刑初51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7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靈璧縣。曾于2016年9月14日因犯非法組織賣血罪被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6年10月22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1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qū)彙?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5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0月1日,被告人王某通過手機在網(wǎng)絡上發(fā)布收購銀行卡的信息,并于次日在本市寶山區(qū)XX路XX號XX網(wǎng)吧門口,從竇某處以人民幣2,000元的價格購進其名下卡號為XXXXXXXXXXXX1613的中信銀行卡和卡號為XXXXXXXXXXXXXXX3700的中國銀行卡各一張。同年10月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又分別從顧峰處購進其名下卡號為XXXXXXXXXXXXXXX4323的中國銀行卡和卡號為XXXXXXXXXXXX4832的光大銀行卡各一張;從洪德清處購進其名下卡號為XXXXXXXXXXXXXX6814的興業(yè)銀行卡和卡號為XXXXXXXXXXXX1871的民生銀行卡各一張,上述四張銀行卡均已被依法扣押。
2022年10月9日,被告人王某被民警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竇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況》《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協(xié)助查詢財產(chǎn)通知書》及銀行客戶資料信息;QQ群聊天記錄截圖;微信聊天記錄;支付寶交易記錄;《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被告人王某的戶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理。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上述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贓證物品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王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楊 婷
書 記 員 牛玲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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