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400號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2022-6-30)
(2022)滬0117刑初40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于上海市,XX,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上海市徐匯區(qū),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1987年12月31日因犯詐騙罪被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1年6個月;1990年8月20日因犯詐騙罪被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1996年11月15日因犯詐騙罪被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004年10月28日因犯詐騙罪被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因本案于2021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3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何俊勇,上海市志致遠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松江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3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劉慧,被告人范某某及其辯護人何俊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21年10月間,被告人范某某虛構上海XX集團公司老板等身份,取得被害人徐某1信任,后以投資工程項目為由騙取徐某1錢款共計人民幣600余萬元。被告人范某某將上述錢款用于歸還債務等。
2021年12月8日,被告人范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范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徐某1的陳述,證人黃某1、黃某2、徐某2、萬某的證言,證人方某、宣某、徐某3的電話錄音,轉(zhuǎn)賬記錄明細、呈述書,洽談簽約通知、上實(集團)有限公司通知、上海市XX有限公司通知、上海市XX集團)有限公司通知、上海市XX公司通知、上海市E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上海市F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工程處通知、上某城投進場通知書、授權書,案件信息核實回復函,賬戶歷史明細清單及賬戶交易明細,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照片,人口信息及刑事判決書,案發(fā)及抓獲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綜上,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態(tài)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2034年6月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手機,予以沒收。
三、被告人范某某向被害人徐某1退賠違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曹吉良
審 判 員 陳 鏹
人民陪審員 石慧超
樊 卓 然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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