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0刑初524號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 (2022-6-16)
(2021)滬0110刑初52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干某某,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于上海市,高中文化,戶籍在上海市楊浦區(qū)。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1月8日被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繼續(xù)取保候審,2022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莊煒萍,上海匯創(chuàng)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余某1,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潁上縣,,初中文化,戶籍在安徽省。2013年8月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7年12月因犯賭博罪拘役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1月15日被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繼續(xù)取保候審,2022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苗潤,上海李廣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2年10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初中文化,戶籍在安徽省。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1月29日被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繼續(xù)取保候審,2022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荊一杰,上海市同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于江某1,,初中文化,戶籍在江蘇省。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1月29日被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繼續(xù)取保候審,2022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楊威,上海閏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蔣某某,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初中文化,戶籍在安徽省。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1月15日被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繼續(xù)取保候審,2022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林峰,上海林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1〕4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干某某、余某某、陳某某、蔡某某、蔣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以(2021)滬0110刑初524號刑事裁定,對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干某某、余某某、陳某某、蔡某某、蔣某某犯開設賭場一案中止審理。
經(jīng)查,目前本案中止審理的原因已消失,應當恢復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復審理。
審 判 長 李曉東
人民陪審員 陸金芳
人民陪審員 張順發(fā)
王 賀 玲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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