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7101刑初75號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2022-4-16)
(2022)滬7101刑初75號
公訴機關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余某,湖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于2022年4月12日以滬鐵檢刑訴(20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某某罪,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由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xù)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審理。
審 判 長 王戰(zhàn)資
人民陪審員 彭致堅
人民陪審員 梅月芳
書 記 員 管曉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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