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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銀行法律實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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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節(jié)選)①
    (2000年9月 高憬宏整理)
    為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對金融犯罪案件的審判工作,正確理解和適
    用《刑法》對金融犯罪的有關規(guī)定,更加準確有力地依法打擊各種金融犯
    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長沙市召開了全
    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
    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主管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刑事審判庭庭長以及
    中國人民銀行的代表參加了座談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劉家琛在座談
    會上做了重要講話。
    座談會重點研究討論了人民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一些有
    關適用法律問題。與會同志認為,對于修訂后的《刑法》實施過程中遇到
    的具體適用法律問題,在最高法院相應的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前,原有司法
    解釋與現(xiàn)行《刑法》不相沖突的仍然可以參照執(zhí)行。對于法律和司法解
    釋沒有具體規(guī)定或規(guī)定不夠明確,司法實踐中又亟需解決的一些問題,與
    會同志結合審判實踐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并形成了一致意見:
    一、關于單位犯罪問題
    根據(jù)《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
    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
    是單位犯罪。
    1.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nèi)設機構、部分實施犯罪行為的處理。以單
    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nèi)設機構、部門的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亦歸分支機
    構或者內(nèi)設機構、部門所有的,應認定為單位犯罪。不能因為單位的分支
    機構或者內(nèi)設機構、部門沒有可供執(zhí)行罰金的財產(chǎn),就不將其認定為單位
    犯罪,而按照個人犯罪處理。
    2.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直接
    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
    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
    位的經(jīng)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雇傭的人員。應當
    注意的是,在單位犯罪中,對于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
    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犯
    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根據(jù)其在單位犯罪
    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節(jié),分別處以相應的刑罰,主管人員與直接責任
    人員,在個案中,不是當然的主、從犯關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員與直接責
    任人員在實施犯罪行為的主從關系不明顯的,可不分主、從犯。但具體案
    件可以分清主、從犯,且不分清主、從犯,在同一法定刑檔次、幅度內(nèi)量刑
    無法做到罪刑相適應的,應當分清主、從犯,依法處罰。
    3.對未作為單位犯罪起訴的單位犯罪案件的處理。對于應當認定為
    單位犯罪的案件,檢察機關只作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訴的,人民法院應及
    時與檢察機關協(xié)商,建議檢察機關對犯罪單位補充起訴。如檢察機關不
    補充起訴的,人民法院仍應依法審理,對被起訴的自然人根據(jù)指近代的犯
    罪事實、證據(jù)及庭審查明的事實,依法按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
    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并應引用《刑法》分則關于單位
    犯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有關條
    款。
    4.單位共同犯罪的處理。兩個以上單位以共同故意實施的犯罪,應
    根據(jù)各單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確定犯罪單位的主、從犯。
    二、關于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3.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fā)放貸款行為的認定和處罰。銀行或
    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采購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
    的方式,將客戶資金用于非法拆借、發(fā)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用賬
    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fā)放貸款罪。以牟利為目的,是指金融機構及其工
    作人員為本單位或者個人牟利,不具有這種目的,不構成該罪。這里的
    “牟利”,一般是指謀取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fā)放貸款所產(chǎn)生的非
    法收益,如利息、差價等。對于用款人為取得貸款而支付的回扣、手續(xù)費
    等,應根據(jù)具體情況分別處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用賬外客戶資金非
    法拆借、發(fā)放貸款,收取的回扣、手續(xù)費等,應認定為“牟利”;銀行或者其
    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fā)
    放貸款,收取回扣、手續(xù)費等,數(shù)額較小的,以“牟利”論處;銀行或者其他
    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將用款人支付給單位的回扣、手續(xù)費秘密占為己有,
    數(shù)額較大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
    職務便利,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fā)放貸款,索取用款人的財物,或者
    非法收受其他財物,或者收取回扣、手續(xù)費等,數(shù)額較大的,以受賄罪定罪
    處罰。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是指不記人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賬目,以逃
    避國家金融監(jiān)管,至于是否記入法定賬目以外設立的賬目,不影響該罪成
    立。
    審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
    借、發(fā)放貸款案件,要注意將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fā)放貸款的行為
    與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區(qū)別開來。對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已
    經(jīng)記入金融機構法定存款賬戶的客戶資金歸個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戶
    資金不入賬,卻給客戶開具銀行存單,客戶也認為將款已存人銀行,該款
    卻被行為人以個人名義借貸給他人的,均應認定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
    資金罪。
    4.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相關犯罪數(shù)額和情節(jié)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先
    后頒布了《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偽造貨幣,
    走私、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等犯罪的定罪處刑標準以及相關適用法律問
    題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為正確執(zhí)行《刑法》,在其他有關的司法解釋出臺之
    前,對假幣犯罪以外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數(shù)額和情節(jié),可參照以下
    標準掌握:
    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要
    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shù)額、范圍以及給存款人造成的損失等方面來判
    定給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序。根據(jù)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
    眾存款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
    上的;(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
    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
    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
    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
    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shù)額巨大”。--
    關于違法向關系人發(fā)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
    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向關系人發(fā)放信用貸款或者發(fā)放擔保貸款的條件
    優(yōu)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造成10萬3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
    定為“造成較大損失”;造成50萬一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
    成重大損失”。
    關于違法發(fā)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fā)放貸款,造成50萬一100萬元
    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萬--500萬元以上損
    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關于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fā)放貸款罪。對于銀行或者其他金
    融機構工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采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
    用于非法拆借、發(fā)放貸款,造成50萬一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
    “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萬--5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
    特別重大損失”。
    對于單位實施違法發(fā)放貸款和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fā)放貸款
    造成損失構成犯罪的數(shù)額標準,可按個人實施上述犯罪的數(shù)額標準2—4
    倍掌握。
    由于各地經(jīng)濟發(fā)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參
    照上述數(shù)額標準或幅度,根據(jù)本地的具體情況,確定在本地區(qū)掌握的具體
    標準。
    三、關于金融詐騙罪
    1·金融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金融詐騙犯罪都是以非法占
    有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堅
    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避免單純根據(jù)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
    憑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應當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jù)司法實
    踐,對于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shù)額較大資金不能歸
    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
    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3)肆意
    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
    移資金、隱匿財產(chǎn),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
    產(chǎn)、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
    為。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于有證據(jù)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
    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chǎn)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2.貸款詐騙罪的認定和處理。貸款詐騙犯罪是目前案發(fā)較多的金融
    詐騙犯罪之一。審理貸款詐騙犯罪案件,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jù)《刑法》第30條和第193條的
    規(guī)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對于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
    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單位十分明顯地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
    款符合《刑法》第224條規(guī)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
    罪定罪處罰。
    二是要嚴格區(qū)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對于合法取得貸款
    后,沒有按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
    罪定罪處罰;對于確有證據(jù)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備
    貸款的條件而采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fā)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
    者案發(fā)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jīng)營不善、被騙、市
    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3.集資詐騙罪的認定和處理。集資詐騙罪和欺詐發(fā)行股票、債券
    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客觀上均表現(xiàn)為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
    金。區(qū)別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對于以非法
    占有為目的而非法集資,或者在非法集資過程中產(chǎn)生了非法占有他
    人資金的故意,均構成集資詐騙罪。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時要注意
    以下兩點:一是不能僅憑較大數(shù)額的非法集資款不能返還的結果,推
    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為人將大部分資金用于投資
    或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而將少量資金用于個人消費或揮霍的,不應僅以此
    便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金融詐騙犯罪定罪量刑的數(shù)額標準和犯罪數(shù)額的計算。金副
    詐騙的數(shù)額不僅是定罪的重要標準,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據(jù)。在沒有
    新的司法解釋之前,可參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
    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執(zhí)行。在具體認定金耐
    詐騙犯罪的數(shù)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shù)額計算。對于行為
    人為實施金融詐騙活動而支付的中介費、手續(xù)費、回扣等,或者用于
    行賄、贈與等費用,均應計人金融詐騙的犯罪數(shù)額。但應當將案發(fā)前
    已歸還的數(shù)額扣除。
    四、死刑的適用
    《刑法》對危害特別嚴重的金融詐騙犯罪規(guī)定了死刑。人民法院應
    當運用這一法律武器,有力地打擊金融詐騙犯罪。對于罪行極其嚴重、依
    法該判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定要堅決判處死刑。但需要強調(diào)的是,金融詐
    騙犯罪的數(shù)額特別巨大不是判處死刑的唯一標準,只有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
    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犯罪分子,才能依法選擇
    適用死刑。對于犯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但追繳、退賠后,挽回了損失或者損
    失不大的,一般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
    節(jié)的,一般不應當判處死刑。
    五、財產(chǎn)刑的適用
    金融犯罪是圖利型犯罪,懲罰和預防此類犯罪,應當注重同時從經(jīng)濟
    上制裁犯罪分子!缎谭ā穼鹑诜缸锒家(guī)定了財產(chǎn)刑,人民法院應當嚴
    格依法判處。罰金的數(shù)額,應當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在法律規(guī)定的數(shù)
    額幅度內(nèi)確定。對于具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jié)的被告人,對于本
    應并處的罰金刑原則上也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
    單位金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適
    用罰金刑,應當根據(jù)《刑法》的具體規(guī)定。《刑法》分則條文規(guī)定有罰金
    刑,并規(guī)定對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
    自然人犯罪條款處罰的,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罰金的數(shù)額,應當?shù)陀趯挝慌刑幜P金的數(shù)額;
    《刑法》分則條文明確規(guī)定對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的,不能附加判處罰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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