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賣合同
Q 1.在買賣合同中,債務人給付的款項不足以清償全部的債務時,該款項用以先清償本金還是先清償利息?
A 答:在買賣合同中,債務人給付的款項不足以清償全部的債務時,該款項應用以先清償本金。本金是主債務,利息是基于主債務而產生的,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先履行主債務。
Q 2.買賣合同約定“付清貨款前標的物的所有權仍屬賣方”,現賣方起訴要求付清貨款,買方可否以退回標的物抗辯?
A 答:買賣合同約定“付清貨款前標的物的所有權仍屬賣方”,現賣方起訴要求付清貨款,買方不可以退回標的物抗辯。合同中對此方面內容的確定,可以作為附條件的合同,賣方可以享有要求清付貨款或收回標的物的選擇權,既然賣方已提出起訴要求付清貨款,即其作出選擇,買方無權以標的物所有權仍屬于賣方而要求退回標的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四條又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這兩條款即構建出了所有權保留制度。所有權保留制度在日常經濟實踐中的存在由來已久,在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這一制度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就曾為這一制度的存在留有余地,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謂所有權保留是指雙務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出賣人依約定以保留標的物所有權的方式以擔保買受人價金之給付或其他義務之履行。所有權保留為一種非典型擔保物權,僅是擔保意義上保留物之所有權的,旨在實現買賣合同上的權利義務,到期獲得價金清償。出賣人拋棄保留之所有權是單方處分行為,不需要任何方式,其表示于到達相對人時即產生效力。出賣人拋棄其所保留之所有權,對于其基于買賣契約所得主張之權利,尤其是價金請求權,并無影響。買受人債務之免除需經出賣人另作意思表示。當事人可以放棄其享有的所有權保留這·物權,而依合同法之實際履行原則要求買受人實際履行,正如在有典型擔保物權的債權中,擔保物權人可以放棄其所享有之擔保物權,而使之變?yōu)橐话銈鶛啵司僧斒氯俗杂梢庵緳嗪鉀Q定。其放棄擔保物權,并不意味著放棄一般債權,其仍可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債務。這在我國合同法已規(guī)定“繼續(xù)履行”等違約責任的情況下尤為可行。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guī)定的“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即是法律依據。取回標的物是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出賣人作為標的物所有權人所享有的一項權利,取回權實質為恢復占有之物上請求權,其本身并無獨立存在價值。其與買賣契約之存續(xù)與終止屬于兩層關系,取回標的物只是出賣人為了避免自己遭受更大的損失而采取 的一種保全措施,這一權利的行使使得整個合同恢復到同時履行之狀態(tài),本 身并不必然導致合同失效。導致合同解除的真正原因是買受人不按期支付 價金的違約行為使得出賣人行使其享有的解除合同權。出賣人在買受人未 依約償還價款時取回標的物,是出賣人作為所有權人享有的一項權利,并非 義務。按照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的原則,出賣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 行使此項權利。買受人未取得所有權是因其未履行合同上的支付價金之義 務,當然無權要求出賣人取回標的物,更不可因此解除合同。
Q 3.原被告簽訂的多份購銷合同。并約定了利息(或違約金)條款。被告支付了部分貨款,但沒有明確是支付哪份合同的貨款或利息(或違約金),已支付的貨款是按合同順序先算本金,還是按合同順序本金和利息(或違約金)一起計算?
A 答:計算未付款時,如所有合同的貨款均已到期,統(tǒng)一按合同順序先歸本再還息(違約金)的方法計算,而不是先算第一筆的本金及利息(或違約金),再計算下一筆貨款的本金。如果有部分是未到期貨款,則應分開計算。
Q 4.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發(fā)貨方交付貨物兩年后才持收貨方簽名的送貨單追收貨款,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
A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guī)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買賣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對何時支付貨款沒有明確約定,應當按照上述規(guī)定確定付款履行期限。如果發(fā)貨人不能證明另有約定或者按照交易習慣交貨后付款,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推定訴訟時效從交貨的次日起計算,如過了兩年才追收貨款就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
Q 5.收貨后,收貨方未付款但開具了沒有約定付款日期的欠據給送貨方,兩年后,送貨方持欠據追討貨款,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
A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guī)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根據上述規(guī)定,如果雙方約定了付款時間,付款時間早于收據開具時間的,應從立據次日起重新計算時效,如果晚于立據時間的,則按原約定付款時間屆滿后次日起算;如果沒有約定付款時間且不能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確定付款時間的,推定為交貨即時付款,訴訟時效應當從立據次日起重新計算。
Q 6.原告將車輛轉讓給被告并已交付車輛。但被告一直沒有辦理過戶手續(xù)。后雙方因代墊公路規(guī)費問題引起訴訟,原告一并請求判令被告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該請求應否支持?
A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原告將車輛轉讓并交付予被告,所有權已轉移給被告。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已注冊登記機動車的所有權發(fā)生轉移,且原機動車所有人和現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車輛管理所管轄區(qū)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于機動車所有權轉移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過戶登記,并交驗車輛……”故車輛轉讓依法應當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在轉讓方履行過戶手續(xù)后,才能有效地對抗第三人。因此,被告應辦理過戶手續(xù)。且車輛過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關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的規(guī)定中的例外情形,故原告一并請求法院判令受讓人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人民法院應受理并予以支持。
Q 7.被告向原告購貨,但未約定付款時間。原告供貨后被告一直沒有付款,雙方沒有約定債務的履行期限,那么訴訟時效應從何時起算?
A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的規(guī)定,在沒有約定付款時間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買受人應當在收到貨物的同時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據此,原告供貨后,如雙方沒有約定債務的履行期,應從買受人收貨之日起適用兩年的訴訟時效。
Q 8.甲因交易關系而持有乙開具的只是未填“收款人名稱”的支票,并向丙購貨,補記了丙為收款人,后丙以“票據無因性”向乙主張票據權利。法院應否支持?
A 答:票據屬于無因證券。票據關系和票據原因關系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票據關系都是基于一定的原因關系而發(fā)生的,如貨款的支付、債權債務的清償等,但票據關系成立后,即與其原因關系相分離。只要票據符合法定要式,并且依法取得,持票人就享有票據權利,在行使票據權利時,不需要向債權人證明其取得票據的原因。因此,人民法院應支持丙向乙所主張的票據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