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政治經濟發(fā)展的需要:刑罰產生的本質根源
上述諸多學說,雖然在今人看來,有些不乏荒誕,但它們畢竟是人類在特定時候的一種認識,以大歷史的眼光,至少具有歷史合理性。罰源“天”說與當時君權神授的觀念密不可分,在普遍敬畏天道的古代社會,這種學說顯然能為刑罰的正當性提供最強有力的辯護,有助于在短時間內統~社會認識,維護社會的秩序,同時它還能夠在某種意義上約束統治者行為,讓其恪守天道,毋要過分濫施刑罰,否則將遭天譴;罰源“苗民”說雖將當時的殘暴刑罰歸咎苗民,于實際似有不符,但其正是希望從遠古尋找刑罰輕緩的根據,借助“今不如古”的邏輯改革當時殘暴的刑罰制度,有意思的是,中國古代、近代的歷次政治改革皆因循此種邏輯;罰源“契約”說更是具有重大的啟蒙意義,正是這種理論開啟了人類廢除酷刑、限制刑罰權的大潮,刑罰人道主義開始深入人心。但是契約論并不符合國家初始狀態(tài)的實質,它更多的帶有理想主義的色彩,是以現代觀點解說古代社會,“國家根本不是一個契約,保護和保證作為單個人的個人的生命財產也未必說是國家實體性的本質,反之,國家是比個人更高的東西,它甚至有權對這種生命財產提出要求,并要求其為國犧牲。”
至于其他學說,也并非完全錯誤,它們至少在表象上解釋了刑罰的起源:刑罰與刑罰的產生與戰(zhàn)爭密不可分,正是因為戰(zhàn)爭才有最初的軍律;刑罰當然要定分止爭,否則人類社會無法正常運作;刑罰更要符合正義的要求,否則它就不可能常行于世;刑罰當然也要防衛(wèi)社會,保證社會的基本秩序。
然而表象并非實質,透過表象,我們應該窺見更深的本質。刑罰當然不是誰創(chuàng)造的,所謂甫侯作刑,只是古人的一種攀附之說,即使史上存有其事,甫侯也不過是將以前的經驗總結提煉。刑罰是一種自生自發(fā)的東西,它和道德、宗教、語言、書寫、貨幣、市場以及整個秩序,都是“人之行動而非人之設計的結果”, 刑罰是一種進化的結果,在進化過程中,它漸次滿足了戰(zhàn)爭的需要,實現了定分止爭的目的,符合正義的要求,維護社會的秩序,最后逐漸為統治階層總結定型。
這種進化是伴隨著一定社會政治經濟的發(fā)展才逐漸成型的,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一書中指出:“法的關系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fā)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于物質生活關系,” 恩格斯也曾指出:“曾經有過不需要國家、而且根本不知國家和國家權力為何物的社會。在經濟發(fā)展到一定階段而必然使社會分裂為階級時,國家就由于這種分裂而成為必要了! 刑罰作為一種最重要的國家權力,它和國家當是同時產生的,它們皆是一定政治經濟發(fā)展的結果。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指出:國家是社會在一定發(fā)展階段上的產物;國家表示這個社會陷入了不可解決的自我矛盾,分裂為不可調和的對立面而又無力擺脫這些對立面。而為了使這些對立面,這些經濟利益互相 沖突的階級,不致在無謂的斗爭中把自己和社會消滅,就需要有一種表面上駕于社會之上的力量,這種力量應當緩和 沖突,把沖 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圍以內;這種從社會中產生但又自居于社會之上并且日益同社會脫離的力量,就是國家。 刑罰從產生起,就成為統治階層維持其統治,協調不同階層利 益中突的重要方法。因此,刑罰的真正起源緣于社會政治經濟發(fā)展的需要,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的發(fā)展,國家隨之產生,統治階級以其意志為標準,依據當時社會物質生活的需要,總結即往的習慣法則,增刪、變更各種懲罰形式,并將其系統化,才形成了真正意義上的刑罰。